利好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事业
3月16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慈善法。慈善法专辟“慈善信托”一章,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这在信托业界引起了热烈讨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赵廉慧告诉本报记者,慈善法是我国创新型社会管理的基本法,对于规范慈善行为、管理慈善组织、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中国慈善事业方兴未艾。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全社会慈善捐赠总额目前已达到1000亿元,目前有4200多家基金会,登记的慈善组织估算有20万家,而未登记但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估算有100万家以上。慈善法明确信托机构可作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为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进一步清除了障碍。
为慈善信托正本清源消除忧虑
考虑到之前的二审稿曾经删除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规定,之前甚至有观点主张将慈善信托排除出慈善法,这些都引发了信托业界的忧虑。赵廉慧告诉记者,慈善法的该条规定消除了业界的担忧,该法明确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而且“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把信托机制确立为从事慈善和公益事业的重要机制之一,并明确承认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地位,这对于正本清源,确立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信托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慈善信托在这次立法过程中经历了“一上一下再上”的过程。实际上,慈善信托是行善的一种方式,既是一个行为,也可以视为一个组织。
这其实有两层含义。其一,将信托作为一种工具引入慈善事业中;其二,信托公司可以在慈善事业中有所作为。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认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通过信托制度设计可以有效实现风险隔离,而且信托公司在资金增值保值以及期限匹配上都有着天然优势。从国际经验看,公益信托也是一种较为成熟的慈善模式。
促进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事业
慈善法对于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事业有哪些促进作用?
赵廉慧认为可从三方面理解。一是慈善法明确了慈善信托的监管部门为民政部门,解决了《信托法》一直没有解决的公益事业主管机构的问题。《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从设立到终止整个过程由公益事业管理机关监管,但是无法明确该管理机关是谁的问题,导致公益慈善信托因无法找到主管机关而无法设立。慈善法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地位,避免了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监管权的可能,是对慈善信托的一大利好。当然,民政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制订慈善信托监管的管辖规则和监管细则,落实法律所确立的原则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慈善法确立了慈善信托设立的备案制,极大地便利了慈善信托的开展。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采取的是审批制,这为公益信托的设立增加了很大难度,所以,《信托法》颁布实施近15年,落地的、符合《信托法》要求的公益信托数目寥寥。慈善法确立了备案制,同时确立了备案和税收优待的联动关系(“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待”),体现了对行政审批权的削减和对慈善事业的支持,无疑将对慈善信托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是慈善信托监察人的任意设立。在《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监察人为必设机构,当事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时候,往往犹豫于如何选择监察人、谁可以充任监察人等问题,拖延了慈善信托的设立,也增加了设立慈善信托的成本。而慈善法则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把是否设置监察人作为委托人可以自愿选择的事项,这极大地便利了慈善信托的设立。
税收优惠等细则仍需完善
可以说,在慈善法实施之后,信托公司可以自己设计发起慈善信托,也可以和现有的慈善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合作,参与慈善信托的运作环节,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蔡概还表示,此次立法发出信号,为设立慈善信托者提供必要条件和法律保障,其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有了框架性的法律条文,仍需要相关细则进一步细化,比如在捐赠关系以及税收问题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赵廉慧也认为,由于慈善信托也要享有税收优待,完全采用备案制似乎对假借慈善之名从事为私人牟利之行为缺乏审查和规制,备案制的内涵如何以及如何确定审查慈善信托的设立门槛,是未来民政部门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另外,慈善法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在和《信托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的适用关系上,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慈善法的相关规定。
“慈善法的条文虽然难称完善,但是在应对业界呼吁比较强烈的几个问题方面,特别是在放松对民间慈善管制方面,体现了巨大的进步。”赵廉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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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利好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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